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07-09 文章来源:

澄委办〔201247

 

 

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272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我国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到党政管理体制改革、机关效能建设、财政支撑能力等方面的全局性工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对于党和国家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控制行政经费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专属管理

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发挥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做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领导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确定、编制和经费渠道核定、编制结构管理等工作,努力当好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参谋助手。

严格实行机构编制专属管理。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统一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市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基层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基层的机构编制作出规定;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凡经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以专文批复下达,部门的文件一概不作为机构编制核定或调整的依据。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外,不得把机构编制作为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不得创设机构编制事项,不得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各部门、各单位确需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增加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加,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关键。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三定”规定。对批准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对规定的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在工作中产生的新的职能交叉,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尽快协调解决。未经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一律不准核拨经费。职能强化、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管理方式,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办法解决,部门有空编的,首先通过空编解决,建立以职责匹配为核心的编制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

依法规范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除中央、省、无锡市有明确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外,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将行政职能授权、委托或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严格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机构编制的,坚持部门内部调剂和全市总编制内平衡的原则从严掌握,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建立以来长期未正常运转或未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的事业单位予以清理和注销。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必须先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外用工指标,并在编外用工指标内规范使用编外人员。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指标,一律不允许使用编外人员。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

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管理、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管理相互制约机制,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录用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要通过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确立机构编制的源头地位和基础性作用。要通过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监管。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编制使用计划的源头控制作用,促进编制使用计划由外延管理向内涵管理转变,由数字管理向岗位管理、结构管理转变,努力提高空编使用计划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空余编制新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时,需提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市机构编制部门要综合申报单位的编制空余、现有工作人员结构、自然减员和政策性安置等情况,合理安排并统筹下达编制使用计划,对已满编或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审核下达用编计划。

实行财政供养人员的总量控制和有序调整,切实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并符合规定的编制结构比例,实现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管理。对超编、满编的地方和部门采取先出后进、只出不进、自然减员消化等方式,逐步把人员编制控制到核定的编制以内。今后,各级行政机关不允许再出现新的混用、挤占、挪用其他类别编制的情况,原存在的混编、混岗现象须逐步清理规范,人员要逐步清退消化。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

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统计责任制,对漏报、虚报、瞒报的,坚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机构编制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切实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法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的重点是,中央、省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机构限额、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超编制、违反规定进人,“条条干预”等。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市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市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认真抓好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各级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规定的情况纳入政府或部门目标管理范围,列为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内容,实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评估制度,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评估机构编制管理和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调整。认真贯彻执行“五方联审”制度,切实加强对市管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

强化机构编制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确立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确保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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