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07-09 文章来源:

江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适应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有秩序开展,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则。

一、职责任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主管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国家机关(包括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建制规格、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包括编制总额和结构比例,下同)、领导职数的工作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工作,业务上受无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指导。其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无锡市委、市政府和江阴市委、市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决定。

(二)拟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规章和制度;加强全市机构编制的宏观控制、依法管理和对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

(三)拟定我市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负责市、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四)审核提报市直党政群工作机构和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或调整意见,呈请市委审议,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五)审核批准镇、街道机关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

(六)审定批准市直党政群工作机构和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

(七)协调市直各部门间的职责分工和市直各部门与各镇、街道的职权划分。

(八)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查处纠正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制度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会议制度,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委员会主任提议或同意,可随时召开。

(二)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受主任委托,也可由副主任主持。

(三)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原则上不讨论。

(四)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规章和制度。

2、审议市直党政群工作机构和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调整意见。

3、审定市直各部门、镇、街道和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职能配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内设机构、更改名称或增挂牌子。

4、审定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额分配方案。

5、审定事业单位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财政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增加。

6、讨论研究机构改革的有关重大问题。

7、听取并审议委员会办公室一定时期全市机构编制状况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报告。

三、办事机构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列市委序列,既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任务是:

1、准备委员会会议,草拟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2、审批市直党政群工作机构、镇、街道和事业单位股级内设机构的更名和挂牌、编制结构的确定调整、以及股级中层职数。

3、审批市直各部门、镇和街道下属股级事业单位的撤销、合并、名称或增挂牌子、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

4、审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增减调整。

5、审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和人员列编。

6、审核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指标,并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分类工作。

8、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

9、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界定、登记、赋码、年检、公告以及登记资料整理保管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办事程序与文件审批

(一)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要按业务归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报告要求,搞好调查研究,协商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属于市委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以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名义报请市委审定;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时,也可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查后,直接报请市委审定。

2、属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员会审定。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直接报委员会主任审批。

3、属于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

(二)市委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和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其中需要行文的,由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文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请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

(三)委员会的其他行文,由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文稿,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副主任审定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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