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29 文章来源:

江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201012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维护用工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及市属全额拨款、差额补助、自收自支中按政策规定收取规费或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采用不占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的方法使用人员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使用的人员称为编外用工人员(借用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不在其列)。

  第四条  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先批后用、经费包干、择优录用”的原则,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管理。

第五条  编外用工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除经市人社部门批准,可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外,其余统一由市人社局授权的劳务派遣公司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第二章   用工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数量。机关事业单位未满编的,可顶编使用编外人员,由用工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编办审批,以后补充编内工作人员时,按照“退一补一,先退后补”原则进人;已满编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用工的,由用工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编委审批。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于每年9月份向市编办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市编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能、任务变化情况,进行编外用工指标的初审,报市编委审批。

  第八条  编外用工岗位一般限于协管协理、技术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钱物管理、涉密、信访岗位等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物业管理、安保工作、绿化养护、餐饮服务、会议保障、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等可以推向市场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第三章   聘用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受聘编外用工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一般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

  年龄要求:除特殊岗位外,各岗位初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35周岁以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聘用。

  3、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4、身体健康;

  5、参照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6、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编外用工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计划。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编外用工指标,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对外公布编外用工招聘计划。

  2、组织招聘。招聘工作由市人社局会同用工单位主管部门指导组织实施,招聘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3、办理手续。除经市人社部门批准与用工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以外的聘用编外人员,首先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其次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最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聘用人员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4、人员备案。用工单位须填写《江阴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花名册》,报送市人社局确认后,抄送市编办和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预算安排及用工待遇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需由市财政支出的,由市财政局按不同岗位类别和标准在用工单位的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支付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和社会保险等费用,经费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财政供养能力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增长情况适时调整。不需由财政支出的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和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情况安排经费。

  第十二条  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用工指标控制数内按规定程序聘用的编外用工人员,需由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由市财政局根据人社局确认的名册按相关规定安排经费。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指标或未按规定程序聘用的编外用工人员,市财政局不予安排经费,也不予列支其他财政性资金;不需由财政核拨人员经费的,由用工单位根据市人社局确认的名册进行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薪酬待遇,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确定薪酬标准和经费总额。用工单位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总额实行包干使用,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编外用工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编外用工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编外用工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时足额缴纳,其中属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   用工管理

  第十四条  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劳务派遣公司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解聘。

  第十六条  实行劳务派遣编外用工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管理。用工单位应及时将编外用工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移交劳务派遣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编外用工人员合同期内党、团、工会等关系由用工单位管理。编外用工人员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八条  市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约束机制,并根据各自分工职责,做好编外用工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市编办负责审核编外用工指标的初审,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对编外用工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人社局负责招聘的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对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会同财政局和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编外用工薪酬标准和经费总额,负责编外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编外用工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与市编办、市财政局信息共享,以及负责编外用工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协同人社局、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编外用工薪酬标准和经费总额,负责清理编外用工经费渠道、编外用工经费预算安排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依法对编外用工公开招聘、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五)用工单位负责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培训、思想道德教育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机构编制、组织、人社、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编外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用工单位和责任人,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编外用工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包括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各单位自行聘用的编外用工人员,合同到期自行终止。自行终止后,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范围内由各用工单位对原有编外用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相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0843号)和《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澄政办发〔20091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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