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9-13 文章来源:

   

 中共江阴市委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规范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

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

2013910

 

为严格控制我市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促进我市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和规范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加强和规范我市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是适应上级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规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建设节约型、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我市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控制节约行政成本的大局意识,依法实行对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规范管理。

二、严格控制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

各镇(街道)要按照“控制总量、统筹调配、专兼结合、提高效能”的要求,对在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人员数严格控制在2010年镇(街道)机构改革时明确的编外用工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本镇(街道)行政和事业编制总数的10%的比例范围内。派出所联防协管员和城管协管员配备数由镇(街道)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从紧控制,不列入上述核定指标。各镇(街道)编外用工实际配备情况及时报市编办、人社局备案,人员信息纳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信息库进行实名制管理。

三、对市级机关条线部门要求镇(街道)配备协管员实行归口管理

参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市级机关条线部门在镇(街道)配备协管员,条线部门下发文件或会议领导讲话要求基层配备协管员的一律无效,市级机关各条线部门不得将自行要求配备的人员数量作为对镇(街道)条线工作的考核内容。今后,市级机关各条线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在镇(街道)配备协管员的,须向市编办提出用工申请,统一由市编办审核后,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审批。对市残联、总工会、人社局、计生委、司法局、民政局、安监局等已经在镇(街道)配备协管员的部门,配备人员数和补助经费等按照现有模式保持不变,并向市编办和人社局进行备案,今后需新增人员的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强化对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规范化管理

规范用工范围。各镇(街道)应参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设定业务性管理辅助、普通专技辅助和驾驶员等编外用工岗位,并确定岗位比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物管理、涉密等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用工,目前在这些岗位上使用的人员要进行清理调整。对在镇(街道)机关或事业单位任职的编外用工,要进行清理调整。

规范用工招聘。严格执行“凡进必考”,新招聘编外用工,要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人社局、监察局指导监督,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编外用工招聘计划所列岗位、拟招聘人数及招聘岗位所需条件等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经过信息发布、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等程序,实行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市级机关条线部门在镇(街道)配备协管员的招聘由各镇(街道)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条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编外用工招聘计划和拟聘用人员均应交市人社局审核备案。

规范用工形式。镇(街道)编外用工原则上应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物业管理、安全保洁、绿化养护、餐饮服务等事项全部推向市场,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解决。

规范用工待遇。镇(街道)编外用工薪酬标准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编外用工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支付,薪酬总额不得低于当年全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市级机关条线部门要求镇(街道)配备的协管员,薪酬由所在镇(街道)根据人员工作表现的考核结果,按照本镇(街道)编外用工薪酬标准进行发放。有条件的市级机关条线部门应酌情予以补助一定经费,以减轻基层财政负担。

规范日常管理。各镇(街道)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抓好编外用工的管理、考核、培训、教育等工作,同时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进行有效的考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和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市级机关条线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条线协管员的日常业务指导。

五、建立健全镇(街道)编外用工管理责任制

镇(街道)编外用工的使用情况将纳入我市对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五方联审”的内容。市编办、人社、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加强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约束机制,做好镇(街道)编外用工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编办要负责控制镇(街道)编外用工配备规模,审核下达机关条线部门要求镇(街道)配备协管员的用工计划指标,并对编外用工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人社局要加强编外用工招聘的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对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编外用工人员管理信息库。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镇(街道)编外用工经费安排及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市监察局要负责依法对镇(街道)编外用工公开招聘、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镇(街道)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明确编外用工管理范围,规范对编外用工指标、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管理,做到有章可依、依章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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