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控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3-25 文章来源:

为推进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节约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论述,认真贯彻落实新一届政府约法三章中“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承诺,严格执行我省控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编制总额五年内“只减不增”的工作要求,按照“严控制、守底线、保重点、促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努力实现我市机构编制“零增长”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实行更加严格的控制,坚决落实机构“零增长”目标。

1、压缩行政机构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按照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实行总额限制,控制政府规模的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规范我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适当压缩现有行政机构数,确保机构设置个数不突破上级规定的上限数。

2、精简事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加快完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企工作,撤销一批事业单位;整合规模过小、职能相近、业务相似的事业单位,归并一批事业单位,减少我市事业单位数量。

3、规范机构管理。进一步贯彻实施《江阴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出台行政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严格对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合并等事项的规范管理。行政机构数除机构改革或其他重大改革需调整外,相对固定。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及事业单位按照江阴经济社会管理职能需要设置,不搞与上级机构的完全对应和与周边县(市)的攀比。今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因上级明确要求或职能增加需新设、新建的,按照“撤一建一”或者在现有机构上挂牌等方式予以解决。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批,坚决控住编制“零增长”红线。

1、行政编制定量。行政编制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编制总量。除因机构改革或其他重大改革对行政机构进行合并、划转或调整涉及行政编制变动外,各单位行政编制按“三定”规定保持不变。

2、事业编制控量。事业编制实施“控”、“收”、“调”的管理模式。以2012年底我市事业编制数为基数进行总量控制,不再增加。收回“事改企”核销改制单位的事业编制,收回职能取消、下放、转移、弱化单位的事业编制余额。确因职能增加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只能在系统内调剂。

3、编外用工减量。编外人员指标参照编制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完善指标核定办法,实现对市级机关、镇(街道)和开放园区编外用工指标管理的全覆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开放园区编外用工指标按现有核定指标数原则上不再增加,并逐步缩减;镇(街道)编外用工配备严格执行不得超过本镇(街道)行政和事业编制总数的10%指标标准,市级机关条线部门在镇(街道)配备协管员指标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条线部门不得自行要求镇(街道)配备协管员。

4、领导职数限量。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以“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设置“助理”等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出台“土政策”,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对违规超领导职数配备的干部要尽快消化,未消化前不得新配备干部。

(三)实行更加严格的用编,坚决守住人员“零增长”底线。

1、建立用编计划年度申报制。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编制使用计划的源头控制作用。各单位每年12月底提交下一年度用编计划交编办审核,严格执行编办分配的用编计划,原则上不得在计划外使用编制。

2、严控招录用编。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事业人员计划指标的参考标准。医技人员实行 “退一进一”,教师实行“退二进一” 的招录计划控制标准。严格执行省编制主管部门有关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干警和公安院校毕业生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安警校毕业生分配用编比例,暂停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安干警和公安警察院校外省籍毕业生,特殊职位人民警察招录每年不得超过3人。其他单位的公务员、事业人员招录计划控制标准由原来的以空编数为标准调整为以自然减员数为标准,各单位年度有编制余额且自然减员的,方可向编办提出招录用编申请。编办根据各单位自然减员数,综合考虑单位履行职能和专业人员补充需要等因素,从紧核定招录计划指标,报编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人社局实施招录。超编单位消化超编人员并有编制余额后方可进行招录。编外人员招聘指标的核定参照公务员、事业人员招录指标的核定方式执行。

3、规范政策性安置用编。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由组织部、人社局根据当年军转干部安置人员数量、结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拟定用编计划后,商市编办确定各单位安置分配指标数后实施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军转安置行政编制使用数量控制在当年军转安置数的50%以内。

4、严控调动用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管理办法》,提高市外人员照顾性调入条件,对外地调入人员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每年实行定额管理,从严从紧控制。

(四)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坚决贯彻违规“零容忍”要求。

1、强化社会监督。建立“12310电话、网站和信箱“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出台《江阴市机构编制监督举报工作制度》,建立举报、受理、查处工作机制。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各单位要通过有效形式在单位内部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全市机构设置和机构职责将通过江阴机构编制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强化检查评估。开展机构编制彻底核查专项工作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专项清理工作,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下大力做好“条条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的废止和清理工作。彻查并处理“吃空饷”人员。制定《江阴市机构编制绩效工作评估实施办法》,建立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职能运行情况监管和评估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按照“五方联审”要求,切实加强对机关各部门、镇(街道)主要领导任中、任期的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

3、强化目标考核。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各单位行政体制重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履行“三定”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执行机构编制纪律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4、强化责任追究。建立机构编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将发放违规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关于严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的相关精神。规范对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严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膨胀。

2、加强调研。按照服务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研究完善对机构编制“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动态调整”的机制和办法,制定机构编制管理的项刚性制度,实施对机构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3、狠抓落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狠抓工作落实,严控人员增长,确保本单位、本系统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有序和财政供养人员不突破规定的编制数(指标数)。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应各尽其责,加强信息联动,强化沟通协调,优化用编配合机制,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我市机构编制“零增长”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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