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以法治引领和规范政府行为
发布时间:2014-12-09 文章来源:学习日报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部署总安排,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起点。在这个新起点上,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四中全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很多重要要求和重要措施。一是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二是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三是推进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四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五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这些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也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脉相承,对法治政府建设十分紧要。 

  四中全会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提出了方向、要求和措施,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切实贯彻落实,使之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成为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所以,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以法治引领和规范其行为,实现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 

  首先,以法治为权威严格实施法律。习近平同志深刻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治的权威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的贯彻落实行为。政府机关就是执法机关,神圣使命就是执行国家法律。如果执法机关不能做到严格执行法律,那么法治的权威就形同虚设。 

  其次,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我们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建设任务之重前所未有,改革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复杂挑战越多,越是要求政府机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稳定社会、造福民众。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共识,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再次,用法治规范权力和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这是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要求。政府行政权力来源于立法的赋予,行政职权法定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政府机关必须在这一原则之下行政,才符合宪法精神,符合法治精神。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依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作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以上这些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是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规范性约束性监督性规范要求,必须严格遵循和遵守这些基本要求,切实做到用法治规范权力运行和规范行政行为。 

  凡事有经有权。经,是指经常的道理;权,是指权宜之计。政府机关在复杂多变的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必须坚守“大道”,坚持经常的道理行政。只有坚持法治的经常道理,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社会才能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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