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遵循
发布时间:2019-10-23 文章来源:

   19年8月,中央出台并向社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统领机构编制领域各项法规制度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和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谋远虑,在机构编制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机构编制部门承担着执行《条例》、推动《条例》落实的具体工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头执行、带头落实。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是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首部党内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深化机构改革、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机构编制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举措。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但目前,我国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现行机构编制专项法规只有《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部行政法规,其他一些机构编制原则性规定散布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未能形成从体制到方法、从实体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的机构编制工作完整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在此背景下,制定出台机构编制史上首部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规范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和要求,有助于为做好新时代的机构编制工作提供基本遵循,有助于加快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机构编制法律规范体系。

  (二)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多轮机构改革,都较好地适应和保障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的新一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气势如虹、势如破竹,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能解决的难题,理顺了不少多年想理顺而没有理顺的体制机制,是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从历史经验看,如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缺乏法定化的刚性约束,不仅改革中确定的工作职责、机构编制等可能难以完全到位,而且改革后也可能很快就会出现机构编制无序增长的状况。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既能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一些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成果固定下来,也能为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一套基本规矩,为推进机构改革和巩固改革成果提供重要保障。

  (三)是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很多地区通过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相关部门共建共享信息平台等行之有效的手段方式,强化系统管理、精细管理,增强机构编制管理权威,为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奠定坚实基础。但毋庸置疑,机构编制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突出体现在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约束不足、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不够。在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新形势下,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既能把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形成的好做法经验加以制度化,更能通过制定党内法规、规范程序标准,借助党内监督机制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形成有力约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领导体制、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监督问责、附则8章,共33条,逻辑十分缜密,表述十分严谨,内容十分丰富,规定十分严格。具体可从“八个明确”,领会理解《条例》的规定要求。

   一是明确工作主线。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调整优化编委领导体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了党管机构编制、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政治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编委第一次会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对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做好机构编制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条例》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根主线,对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一整套制度设计。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集中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条例》强调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4个原则: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这些原则是根据长期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践和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经验总结提炼的。坚持这4个原则,有助于提升机构编制工作站位和层次,有利于坚持机构编制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保持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是明确领导关系。《条例》不仅对党中央与地方党委、党委与部门党组、党委与编委、编委与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作了规定,而且对编委和编办的关系也作了明确,强调编办承担编委日常工作,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根据授权审批机构编制事项。

   四是明确工作程序。《条例》就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4个机构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尤其是规定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级编办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引入合法合规性审查、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机制。通过健全程序、完善机制,有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机构编制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是明确权限划分。《条例》从动议、审议决定等不同环节,区分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以及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不同情况,明确了相关审批权限。特别是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由党中央启动,方案由党中央审议批准,实施由党中央统一部署的规定,有助于在重大改革中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步调一致、政令畅通。

   六是明确标准方向。《条例》分别对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提出了不同的论证要求。这些论证要求,实际上也是机构改革的方向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标准,涉及到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实体性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提升工作水平树立了标尺。

   七是明确长效机制。《条例》强调“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三定”规定重大调整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编制实名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信息平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等,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了法规依据。

   八是明确纪律规矩。《条例》列明了机构编制工作的6类严禁行为,强调部门不得“条条干预”,明确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措施等,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责任。关于把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的规定,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真正管住管好。

    三、全力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条例》,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机构编制部门要当好党委、编委的参谋助手,主动担当作为,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动《条例》学习贯彻、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要通过举办专家辅导班、培训班、研讨班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内容,逐条逐项学深学透,熟读熟知《条例》条文,并加强对《条例》的解读和宣传,准确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推动将《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运用《条例》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能力水平。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要对照《条例》,对现行制度和目前做法进行全面检视、查漏补缺。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改。围绕论证、审议决定等关键环节和事项审核、监督检查等重要问题,细化出台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标准。对已有原则性规定且涉及长远性、前瞻性的相关内容,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并转化为工作成果和制度成果,更好推动《条例》贯彻。

   三是严格执行落实。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要求,从机构编制事项受理、论证等环节抓实抓细,做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事项不得受理、不经过法定程序的事项不得办理。在组织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编制实名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考核查访核验、机构编制统计等,抓好《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到位、见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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