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编办,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事业单位法人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将有异常情形的事业单位法人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其管辖的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未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三)已撤销或解散一年内未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申请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十)证书超过有效期自动废止的; (十一)抽逃开办资金的; (十二)被举报且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相关资质证书失效仍继续进行有关业务活动的; (十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十五)不接受或者阻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十七)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的情形。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后,应对事业单位法人予以提醒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抄送其举办单位。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应当作出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至信用管理部门。 第六条 异常名录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情形、作出决定机关。 第七条 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业单位法人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异常情形消失的,可以在满3年后向作出列入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决定,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异常名录后注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完成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移出异常名录。 第九条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移出日期、移出情形及理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条 被列入异常名录后,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约束,视情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等处罚,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对事业单位法人被列入、移出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移出异常名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在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异常名录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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