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机构编制监督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8 文章来源:

第一条  为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切实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根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编办发20075),结合我市机构编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阴市机构编制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中选聘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行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热心和关注机构编制工作,有一定的议政能力和创新意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四)有参加监督检查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请

(一)拟聘的人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经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并经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审定后,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二)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向聘请人员颁发《江阴市机构编制监督员聘书》;

(三)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二年,工作需要可以连续担任。

第五条  监督员的解聘

(一)监督员期满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

(二)聘期内,因工作、身体等原因要求辞聘的须本人书面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予以解聘;

(三)聘期内,滥用职权、违纪违法或不能履行职责的,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或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监督员业务活动的,将予以解聘。

第六条  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

(二)参与机构编制工作的调研、评估、考核等,充分发挥咨询、参谋和监督作用;

(三)参与机构编制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

(四)参加有关机构编制的会议和学习培训,收集并反映社会各界机构编制工作的建议意见;

(五)监督机构编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及勤政廉政情况;

(六)监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三定”规定的落实情况(包括机构限额、职能履行、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配备等执行情况)

(七)监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规定(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情况;

(八)监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单位擅自批准停薪留职、外出自费读书、长期请假不在班,受刑事、行政处分后编制手续执行不到位等“吃空饷”情况;

(九) 监督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情况;

(十)监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数据的真实情况;

(十一)承办市机构编制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监督员的权利和工作方式

    (一)监督员可以采取听、看、访、谈、查等各种方式监督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以及机构编制部门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政务公开等情况,做好督查记录,提出意见建议;

(二)监督员可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直接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举报电话:12310;电子信箱:jybb435@126.com);对机构编制部门工作纪律的执行和工作作风建设的情况,可直接向市编委报告。

(三)监督员应与机构编制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需要参加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会议、监督检查和调研等活动的,应事先提出意见,由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同时,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的组织监督员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听取监督员工作情况汇报。

第八条  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监督员履行职责,应不干预、不处理被监督检查单位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具体事务,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督查单位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员开展督查工作时,与被督查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监督员在工作中一般不参与被监督单位邀请的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无关的会议和活动;

(四)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监督员不得向社会或被监督部门发表处理意见。

第九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员例会,传达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通报全市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建议,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十条  监督员所在单位应为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确保监督员有效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对打击报复监督员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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