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动产登记看政府职能转变
发布时间:2014-12-10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从客观效果阐释不动产登记制度,固然能导出这种制度的工具价值,而揭示出内在法理,才能令这一制度的正当性获得稳固的基础。
现代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演变
第一阶段:干预行政
时间点: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
特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最少
在此阶段,经济的运行完全仰赖于自由竞争的规则,只要政府提供了最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自由竞争引导下的市场交易自然就会产生出符合公平正义的结果。
第二阶段:服务行政
时间点:19世纪的市场经济
特点:政府着力提供社会保障,通过再分配等手段弥补穷人
此阶段的贫富分化在很大程度上与个人的勤劳与能力无关,而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把一部分人固定在穷人的阶层地位上。政府仍未从根本上触动市场机制本身。
第三阶段:保障行政
时间点:市场经济发展到当下的阶段,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
特点: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机制的建构和维护
在此阶段,人们在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方面获得了全新的见识,一方面不再假定市场是完美而自足的体系,另一方面也不再把政府的职能限定为事后的救火队员。
政府积极作为 保护不动产市场
客观地说,三个阶段的政府角色目前我国都需要。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上,政府要自觉承担起保障行政的角色,市场经济欲顺畅运转,必须有统一登记制度的配合。
统一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前提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个条件,不动产市场才能显现出一种符合公平秩序的交易格局。而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只有政府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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