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编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审查、核准,下列事业单位2011年度检验合格(不含2011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13年3月31日,现予以公告。